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1019号
原告: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郁花园一里9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戚书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丁字桥47号。
法定代表人:唐清明,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瑞卿
书 记 员  陈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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