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执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上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戚书太,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居易路

法定代表人:李卫锋,董事长。

关于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冀109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93642.9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9121元,执行费17337元。现因本院已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执行员  樊 星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