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上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戚书太,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总经理。
关于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冀109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93642.9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21元,执行费1733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阿里巴巴及财付通账户余额,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已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理,对执行人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邓池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1091执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石磊人民陪审员杨莉莉
人民陪审员 吴 静 如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执 行 员 樊 星
书 记 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