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执7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砬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孙毅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全,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郝振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京0101民特561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该裁定书上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且已交纳全部执行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号×××幢×××层×××号房屋的查封,房权证号X京房权证崇字第×**。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