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833号
原告:**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砬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孙毅彪,董事长。
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2510号。
法定代表人:陆鹏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1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罗圣婕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顾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