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21民初1608号
原告**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砬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孙毅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7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红、何涛,系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女,1957年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第三人陈金宇,男,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金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此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金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福义
人民陪审员 汪润友
人民陪审员 刘惠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