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4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偿还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0526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苏0924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刻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