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桂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4641号
原告:盐城市桂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东路147号1幢5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桂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