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888号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493809907T。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泰南镇虹园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42504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93元,由于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退还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案件受理费21143元,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