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23民初5号 申请人: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N5YXR2T。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4250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暂由申请人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飒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