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南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322民初1245号 原告:蚌埠南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奋勇街4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8N2KFE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央法(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4250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都区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592-24号3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Q6A0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南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南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蚌埠南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