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6民催24号
申请人北京中安泰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中安泰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3060005122209457,出票日期2018年1月10日,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南京地盈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江苏企创贸易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中安泰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北京中安泰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雯
审判员张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