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

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初1929号
原告: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2-75室。
法定代表人:陈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广,北京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程,北京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素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东,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陈淑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啸,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达,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庭河,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建海,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昆山红樟睿石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国际金融大厦502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红樟(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西藏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虎峰大道沿街商铺2-1-041号房。
法定代表人:白斌。
原告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庭河、第三人昆山红樟睿石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东军
审 判 员 江 惠
审 判 员 邢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 妍
书 记 员 高 明
书 记 员 贾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