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

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初437号 原告: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2-7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陈淑存,执行董事。 第三人:陈淑存,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泉州昊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6号11层D01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润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淑存、第三人泉州昊博石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润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