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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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初437号
原告: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2-7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陈淑存,执行董事。
第三人:陈淑存,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泉州昊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6号11层D01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润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淑存、第三人泉州昊博石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润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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