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执4910号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13932160XK,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西开发区麒麟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霍正广。
被执行人:东海县金沙银海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YRQCN2N,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街道学苑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倪宜柱。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海县金沙银海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722民初43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海县金沙银海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金额1018170.00元,执行到位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本案查控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无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关联查询,东海县金沙银海旅游有限公司在全省三级法院另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计3件。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和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的相关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廷海
审判员 雷红庄
审判员 庄宜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