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执4962号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霍正广。
被执行人:东海县平明镇条河村民委员会,地址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顾德飞。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海县平明镇条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72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立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2022年3月9日、2022年4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3.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和申请人电话联系,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等的冻结。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廷海
审判员 曹 建
审判员 庄宜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