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执2012号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海县***条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海县***条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722民初11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海县***条河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7月25日、2022年9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已被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22年7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四、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22民初11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