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海县金沙银海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4310号 申请人: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西开发区麒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13932160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海县金沙银海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榴街道学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IYRQCN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海县金沙银海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交纳给东海县人民政府石榴街道办事处的50万元总部经济保证金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东海县金沙银海旅游有限公司交纳给东海县人民政府石榴街道办事处的50万元总部经济保证金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