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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淮安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执恢564号
本院在执行******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淮安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 威 审 判 员 沈燕明 审 判 员 邱建安
法官助理 肖杰华 书 记 员 许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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