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1864号 申请执行人: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暂无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96171149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