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1864号
申请执行人: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暂无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96171149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