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江苏海斯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12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海斯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国,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公路9500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88号、85号7号厂房,民乐路328弄19、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海斯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9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庭前,上诉人江苏海斯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江苏海斯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5,000元。 2021年10月26日,江苏海斯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海斯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海斯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上诉人江苏海斯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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