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25061号之二
本院对原告***诉被告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25061号民事裁定书和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2506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沪0120民初25061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之一中第一页第二、六行“……(2019)沪0120民初25061号……”均应补正为“……(2018)沪0120民初25061号……”。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