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25061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对原告***诉被告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250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沪0120民初25061号中第四页第十三行“……澳门鉴于项目……”应补正为“……澳门监狱项目……”。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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