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3617号

原告:北京利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9号院1号楼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颜丙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停,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北京利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许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男,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重虎,男,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利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利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利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宁继清
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