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六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60003号

原告: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效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六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建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跃然,男,该公司管理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菲环保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六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菲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智,被告三六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军、文跃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恩菲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恩菲环保公司与三六五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2017年6月13日、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工作餐合作协议书》,并返还293 829.42元及利息(以293 829.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14日为2451.26元);2.判令三六五公司承担恩菲环保公司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恩菲环保公司与三六五公司先后于2016、2017、2019年签订了《工作餐合作协议书》,就恩菲环保公司委托三六五公司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向恩菲环保公司提供餐饮管理服务、工作餐消费系统管理服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协议书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第2款第三项约定:保证相关工作餐消费系统及账户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甲方(即恩菲环保公司)员工正常使用。据此,三六五公司有义务确保恩菲环保公司员工的薪福卡系统正常使用,且前述义务系三六五公司在协议书项下的主要义务之一。协议书签订后,恩菲环保公司定期向三六五公司提供员工充值明细表并按时足额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2019年元旦以后,恩菲环保公司员工陆续发现三六五公司提供的薪福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系统内余额也不能正常进行消费等情形,恩菲环保公司员工多次反映相关问题。为此,恩菲环保公司多次催告三六五公司纠正违约行为,要求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协议书项下义务,但三六五公司迟迟未能解决前述问题并违约至今。

三六五公司辩称,恩菲环保公司主张依据的合同是3份工作餐合作协议书,形成了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同案处理。恩菲环保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金额,其应当提供支付餐费、服务费的支付依据、消费依据。如果判决最终解除合同并返还金额,三六五公司主张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费用抵扣,返还金额是6%,并由恩菲环保公司承担。三六五公司与恩菲环保公司合作的内容是不断变化的,变化都会通过协商解决,2019年4月的变化正在沟通中。到5月底,恩菲环保公司还有付款表明愿意合作。

依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结合其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6日,恩菲环保公司与三六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其主要条款约定,恩菲环保公司委托三六五公司提供餐饮管理及工作餐消费系统管理服务。三六五公司向恩菲环保公司职工提供高质量、价格合理的专业化的餐饮管理服务,满足恩菲环保公司用餐需求;执行恩菲环保公司关于供餐质量、卫生、防疫、安全等管理制度。恩菲环保公司委托三六五公司为恩菲环保公司员工工作餐消费系统的管理人。工作餐消费采取先付款后充值的方式消费,恩菲环保公司员工可持餐卡在三六五公司指定地点消费。三六五公司为恩菲环保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可以向恩菲环保公司推荐工作餐经营者,恩菲环保公司有权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决定工作餐经营者。三六五公司将收取恩菲环保公司工作餐费用的3%作为委托服务费。恩菲环保公司将本次员工工作餐充值的费用及委托服务费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支付三六五公司并向三六五公司方提供充值明细,三六五公司于资金到账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按恩菲环保公司提供的充值明细为恩菲环保公司员工工作餐账户充值。三六五公司向恩菲环保公司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工作餐及服务费发票,恩菲环保公司在收到上述发票后向三六五公司付款。恩菲环保公司为三六五公司提供员工工作餐消费系统管理所需要的资料,三六五公司应该按照恩菲环保公司要求执行。恩菲环保公司向三六五公司提供员工充值明细。恩菲环保公司应按时将员工餐补费用及委托服务费支付给三六五公司。三六五公司按照恩菲环保公司要求提供财务解决方案及发票,负责恩菲环保公司员工工作餐消费系统的管理;三六五公司收到恩菲环保公司餐费资金后为恩菲环保公司员工工作餐账户进行充值;并保证恩菲环保公司员工工作餐账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证相关工作餐消费系统及账户安全稳定运行,保证恩菲环保公司员工的正常使用。由于三六五公司原因导致的员工工作餐消费系统不能有效运行。遇此违约情形,三六五公司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系统调至运行状态并承担恩菲环保公司直接损失。合同有效期一年。

2017年6月13日,双方又签订内容基本相同的工作餐合作协议书,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5月29日,双方再次签订内容基本相同的工作餐合作协议书,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

诉讼中,三六五公司称因与网络平台供应商终止合作,故无法提供后台数据。

本院认为,恩菲环保公司与三六五公司签订的三份《工作餐合作协议书》,在内容上大体相同,在时间存在延续性,在履行中具有连续性,并非独立的协议,应视为双方对协议的变更。上述协议书未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应属有效。恩菲环保公司称2019年元旦后,即陆续发现三六五公司提供的薪福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系统内余额也不能正常进行消费等情形,仍在此后与三六五公司续签《工作餐合作协议书》,现却以相同理由认为三六五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协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最后一份《工作餐合作协议书》已于2020年5月29日到期,依法应当终止。协议终止后,三六五公司应当向恩菲环保公司返还剩余费用,并自协议终止后计付利息。鉴于三六五公司作为工作餐消费系统及账户安全稳定运行的义务人,不能提供后台数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以恩菲环保公司主张的金额确定三六五公司的退款责任。三六五公司提出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费率抵扣问题,应待其退款后,依照税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本院不予裁处。恩菲环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六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作餐合作协议书》于2020年5月29日到期终止;

二、被告北京三六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款项293
829.42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4元,由原告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4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三六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育京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