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德盛利集团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2057号
原告:青岛德盛利集团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德盛利集团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德盛利集团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3元,减半收取计1846.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366.5元,由青岛德盛利集团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