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5)最高法知行终10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山东安泰空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惠河路-9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科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科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福园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东安泰空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天达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安泰公司,名称为“登机桥卷帘收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中集天达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43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安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2025)京73行初11456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驳回安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安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6年4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安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第三人中集天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专利系名称为“登机桥卷帘收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安泰公司,专利号为202320466579.5,申请日为2023年3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11月28日。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0:
“1.一种登机桥卷帘收紧装置,设有卷帘轴,所述卷帘轴上端经轴承与圆厅顶板相连接,下端经轴承与圆厅底板相连接,其特征在于:还设有卷筒和扭簧,所述卷帘轴上在圆厅顶板与圆厅底板之间由内向外依次套有扭簧和卷筒,所述扭簧的一端与卷帘轴相连接,另一端与卷筒相连接,所述卷筒与柔性卷帘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登机桥卷帘收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帘轴包括上连接轴、中部空心轴和下连接轴,所述上连接轴、中部空心轴、下连接轴同轴设置,所述中部空心轴内部沿其轴向贯穿设置,所述上连接轴固定在中部空心轴的上端,所述下连接轴固定在中部空心轴的下端;所述上连接轴经轴承与圆厅顶板相连接,所述下连接轴经轴承与圆厅底板相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登机桥卷帘收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连接轴的下端插在中部空心轴内并固定,所述下连接轴的上端插在中部空心轴内并固定。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登机桥卷帘收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帘轴上端在圆厅顶板下方经轴承与上轴承座相连接,下端在圆厅底板上方经轴承与下轴承座相连接,所述卷筒的上端与上轴承座固定连接,下端与下轴承座固定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登机桥卷帘收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轴承座上固定盖有端盖,所述端盖与卷帘轴的连接处设有密封圈。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登机桥卷帘收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筒的底部在下轴承座外套有环形设置的托盘,所述下轴承座和/或卷筒底部与托盘固定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2或3或5或6所述的一种登机桥卷帘收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顶座和底座,所述顶座位于圆厅顶板的上方并与圆厅顶板固定连接,所述底座位于圆厅底板的下方并与圆厅底板固定连接,所述顶座、底座内均设有轴承,所述上连接轴的上端穿过圆厅顶板经轴承与顶座相连接,所述下连接轴的下端穿过圆厅底板经轴承与底座相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登机桥卷帘收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连接轴、顶座上均开设有横向设置的供锁紧螺栓穿过的通孔,所述锁紧螺栓穿过顶座和上连接轴上的通孔与螺母螺纹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登机桥卷帘收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的下端设有高度调节螺栓,所述底座的底部端面上沿轴向设有螺纹孔,所述高度调节螺栓与螺纹孔螺纹连接且穿过螺纹孔抵在下连接轴的底部。
10.根据权利要求2或3或5或6或8或9所述的一种登机桥卷帘收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连接轴的顶端固定有吊环。”
2024年5月10日,中集天达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中集天达公司主要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9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9054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1公开了用于登机桥侧帘的防张联动压辊组,并具体公开了:旋转型和旋转伸缩型登机桥在前部和后部的旋转部位均有一套由长条型材组合成的侧帘(亦称柔性侧壁),卷取筒5空套在固定于支板10上的心轴7上,并通过扭簧6与心轴7连接;由于扭簧6的预紧力使得卷取筒5绕心轴7转动,将侧帘1缠绕在卷取筒5上,并在侧帘上产生一个张紧力,使侧帘贴紧在平台顶8和平台底9的外圆弧面。左侧帘1沿平台左外圆弧面绕过左压辊2后缠绕在左卷取筒5上,右侧帘1沿平台右外圆弧面绕过右压辊2后缠绕在右卷取筒5上;每个压辊2由2个压辊轮3、压辊轴4和上下轴承组成,2个压辊轮3分别固定在压辊轴4的两端,压辊轴4安装在固定于上下支板10的轴承上(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附图1-7)。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5108625U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2公开了一种内置遮阳帘用卷帘轴,并具体公开了:具有本体;所述本体包括卷轴体1,以及设置在卷轴体1两端的插件2;卷轴体1的表面开设有沿其轴线延伸,其用于卡装固定卷帘一端的安装卡槽11;卷轴体1的两端对称设有插槽12;所述插件2包括插块21、轴体22和圆片体23;轴体22的一端设有插块21,另一端设有与轴体22同轴设置的圆片体23;所述插块21插装在对应的插槽12内;通过卷轴体和插件的装配方式,能够减小生产规格,提高通配率(参见证据2说明书[0010]-[0026]段,附图1-4)。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9841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3公开了一种托辊轴承座及密封总成,并具体公开了:包括轴承座1、安装在座体内的轴承11、迷宫式内外密封圈3、2、轴承座端盖6和固定轴承座端盖的挡圈13,可有效地防水防尘,从而达到保护轴承的目的。
证据4:公开日为2010年6月23日的EP2199527A2号欧洲专利申请及其中文译文。证据4公开了一种具有卷帘轴的卷帘,并具体公开了:图1示出了百叶窗侧板100、卷帘轴170和连接条180的分解图。侧板100包括上半圆盘110和下半圆盘150。上半圆盘110和下半圆盘150基本上是半圆盘形状,同时180°角段重叠。由上半圆盘110和下半圆盘150组成一个完整的圆盘。在上半圆盘110和下半圆盘150的中心处形成每个轴承半壳119、159,所述轴承半壳装配有用于接收卷帘轴170的滚珠轴承173的轴承壳形式(参见证据4说明书中文译文,附图1-4)。
2025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卷帘轴上端经轴承与圆厅顶板相连接,下端经轴承与圆厅底板相连接;而证据1的心轴固定于上下支板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卷帘轴可旋转。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进一步评述并认定了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安泰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5年3月28日受理。安泰公司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卷帘轴通过轴承与圆厅顶板和底板连接的结构并未被证据1公开,且该技术手段亦非公知常识。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其具备创造性。(二)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1.证据2与本专利、证据1的技术领域不同,无法结合。2.证据2的使用场景、结构的连接关系、设置方式均与本专利不同,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3.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4.基于与权利要求2基本相同的理由,且证据2未公开中部空心轴的结构,故权利要求3亦具备创造性。(三)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的卷帘轴与卷筒的连接方式,且该手段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四)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证据3与本专利、证据1的技术领域不同,其密封圈结构及安装位置均与本专利不同,故证据3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其具备创造性。(五)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证据4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且其卷帘轴及卷帘的具体技术方案与本专利不同,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六)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10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在案并无证据证明权利要求7-10附加技术特征系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安泰公司的诉讼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集天达公司一审述称,同意被诉决定的认定,安泰公司的诉讼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基本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通过轴承与顶板和底板相连接。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前述轴承连接的具体作用和效果,在此情况下,通常意味着对该技术特征的作用系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常规作用。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系改进的起点,其已公开心轴与上下支板连接。而通过轴承将前述部件进行连接,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设置。且在案并无证据表明证据1中卷帘结构有何特殊之处,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采用轴承此种连接方式。本专利说明书亦未记载其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也记载,轴的上下端通过轴承与顶板、底板相连亦系现有技术。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是否具备创造性
首先,对于技术领域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的技术问题来判断。本专利、证据1、证据2均涉及如何对卷帘轴结构改进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证据2中寻求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安泰公司的主张实质并非从技术问题出发,而仅考虑产品本身的应用场景,但如果应用场景的不同并未体现在产品结构上,该不同并不会影响对结构改进的结合启示。安泰公司关于技术领域不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32]段记载,卷帘轴中部设置为空心,在通过上连接轴、下连接轴与中部空心轴固定,相比于使用一整根实心轴重量减轻且装配方便、降低成本、加工也方便。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卷帘轴三段式结构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和作用是减轻重量、卷帘轴装配和加工方便。而证据2公开了卷帘轴的本体包括卷轴体,以及设置在卷轴体两端的插件。通过卷轴体和插件的装配方式,能够减小生产规格,提高通配率。据此,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采用的将卷帘轴分为插接的三部分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证据2中所起作用与本专利是相同的,均是提高装配效率。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卷帘轴设置为三段式以提高装配率的技术启示。当面对证据1中整根卷帘轴存在的装配不方便的问题,在证据2给出的技术启示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卷帘轴的三段式应用于证据1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而为了减轻卷帘轴的重量以及与上下两段的连接,将中心轴设置为空心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安泰公司关于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否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卷帘轴的上下端通过轴承与上顶板和下底板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安装和固定轴承,设置与轴承相应的轴承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设置的。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亦未记载其取得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当设置有轴承座时,为了更好地支撑卷筒,将轴承座相应地与卷筒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常而言,当技术方案容易得到时,其客观可以实现的技术效果亦是可以得到的。
(四)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否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技术领域的认定需结合所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而并非仅仅考量产品本身。本专利与证据3均涉及轴承座的密封问题,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证据3寻求解决前述技术问题的动机。
本专利说明书[0036]段记载,上轴承座401上固定端盖10,所述端盖10与卷帘轴6的连接处设有密封圈,进一步防止雨水从卷筒进入卷筒内部。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5限定的端盖及密封圈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防止雨水进入卷筒内部。而证据3公开了轴承座及安装在座体内的轴承、密封圈、轴承座端盖和固定端盖的挡圈,有效地防水防尘。可见,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中采用的在轴承座设置密封圈和端盖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证据3中所起作用与本专利是相同的,均是用于防水。当卷帘轴上设置的轴承座及相连的部件存在防水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证据3中端盖和密封圈的技术手段解决防水的技术问题,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
(五)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创造性
证据4与本专利均涉及对卷帘装置进行改进的技术问题。当面对卷帘装置相关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证据4中寻求改进的技术手段。故安泰公司认为证据4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不存在改进动机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37]段记载,权利要求6限定的技术特征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和作用是便于托住卷起来的柔性卷帘。而证据4公开在卷帘两侧设有百叶窗侧板,该侧板客观可以起到防止卷帘与外部物体碰撞,保护卷帘的作用。虽然证据4与证据1卷帘设置方向不同,证据4系横向设置,而证据1系纵向设置,但无论设置方向如何,其均存在保护卷帘的需求。为了解决该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4的侧板应用于证据1中,相应的,证据1的下轴承座上设有侧板。该结构与权利要求6限定结构实质是一致的。由于同一技术方案可以实现多个技术效果,可以基于任一技术效果确定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当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系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客观可以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得到的。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托盘的作用系托起柔性卷帘,但托盘本身客观上可以实现隔离卷帘与外部物体,从而保护卷帘。因此,可以基于该技术效果确定技术问题从而在现有技术中寻求相应的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如上所述,在证据4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亦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10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顶座和底座,权利要求8、9分别限定了上连接轴与顶座、下连接轴与底座的连接方式、高度调整螺栓,权利要求10限定了吊环。基于前述权利要求系容易想到的基础上,在顶板和底板处设置座体以提供支撑,以及设置该座体之后与相关部件的连接关系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设置的。至于螺钉螺母的固定方式、高度调整螺栓以调整高度、设置吊环以便于吊装均系本领域的常规方式。本专利说明书亦未记载其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可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山东安泰空港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安泰空港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安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安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权利要求1。一审判决错误地将本专利中具备特定技术功能、能够实现扭簧预紧的轴承连接,与证据1中作为固定支撑的心轴进行等同替换;将专利背景技术的描述直接等同于现有技术并用于否定创造性,混淆了基本法律概念;被诉决定未举证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被诉决定未能从整体上审视本专利动态预紧、静态工作这一突破技术偏见的全新方案。2.关于权利要求2、3。一审判决未举证本专利的中部空心轴及插接固定结构为常规技术手段;在技术启示判断上无视本专利与证据2在应用场景、载荷要求、技术问题及结构上的本质差异,违背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认知。3.关于权利要求4。一审判决错误地将本专利卷筒与卷帘轴内部转动连接混淆为卷帘轴与外部框架连接,错误采用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标准评判本实用新型创造性。4.关于权利要求5。证据3中密封圈结构、位置、原理、功能与本专利完全不同,一审判决将不同领域的证据3认定为与本专利端盖加密封圈的轴向防水密封等同错误。5.关于权利要求6。固定侧板与旋转托盘存在本质区别,解决的技术问题、功能和效果完全不同,证据4未公开托盘的技术特征,该附加特征也非公知常识。6.关于权利要求7、8。一审判决未理解本专利顶座-锁紧螺栓结构在动态预紧、静态工作这一发明构思中的特定功能与作用,该结构与证据1完全不同,该附加特征也非公知常识。7.关于权利要求9、10,其附加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集天达公司二审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安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时,通常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再确定请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应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请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一)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和证据1均是登机桥的平台圆厅旋转时,使圆厅两侧的卷帘随着圆厅转动进行收放的装置,经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证据1未公开卷帘轴的上端、下端经轴承分别和圆厅顶板、底板相连接,证据1的心轴固定于上下支板。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对区别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专利说明书[0046]段记载:先通过扳手旋转卷帘轴6,此时卷帘轴6带动扭簧7上端转动进行预紧。本专利轴承的作用在于使卷帘轴可以转动,扳手才可以带动卷帘轴使扭簧产生扭矩。故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卷帘轴可旋转。安泰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卷帘轴通过轴承的连接方式可以随时调整预紧力,实现动态预紧、静态工作的技术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且本专利与证据1均是扭簧一端与套筒连接,另一端与轴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方便调节预紧力,有动机在证据1的心轴的两端设置轴承连接,该连接方式的技术效果也可以合理预期,本专利背景技术中亦记载了卷帘轴通过轴承与圆厅顶板、底板连接的方式。证据1已公开压辊轴两端通过轴承连接于登机桥的顶板和底板实现转动连接,可以认定本专利卷帘轴的上端、下端经轴承分别和圆厅顶板、底板相连接不能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3进一步对卷帘轴的具体结构和连接关系进行了限定。证据2公开了一种内置遮阳帘用卷帘轴,通过证据2附图2可知,卷帘轴分为了三部分,卷轴体和两个插件,插件与卷轴体同轴设置,即证据2给出了可以将轴体分为三部分,两个端部可以插接到中间部分且三部分同轴设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的启示,容易想到可以将上述手段应用于证据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基于降低卷帘轴重量、节约成本的需要,将轴体的中间部分设置为空心结构,这种改进属于本领域常见技术手段,且未带来明显的技术效果。关于技术领域的确定,应当以技术方案的内容为准,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与证据2的技术内容均涉及轴的具体设置,且二者关于轴的设置手段、技术效果不存在实质性差异,轴所应用的领域的不同不会造成转用障碍。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安泰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进一步限定了卷筒的上端与上轴承座相连,下端与下轴承座相连。在证据1的心轴可以通过轴承连接上下支板的基础上,为配合轴承的使用,设置轴承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下轴承座的支撑作用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同时,卷筒的上方处于开放的状态,将上轴承座与卷筒配合连接以防止雨水、石子等进入筒内也是常规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四)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上轴承座上固定盖有端盖,端盖与卷帘轴的连接处设有密封圈。证据3公开了一种托辊轴承座及密封总成。证据3说明书记载了外密封圈2与轴承座端盖6和内外止尘圈7、8形成更大的迷宫式间隙,可有效地防水防尘,从而达到保护轴承的目的。证据3公开了设置端盖和密封圈可以起到防水防尘、保护卷帘轴装置,提高使用寿命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5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合理预期。且如前所述,本专利的密封圈与证据3也不存在不同技术领域的问题,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五)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卷筒的底部在下轴承座外套有环形设置的托盘,所述下轴承座和/或卷筒底部与托盘固定连接。证据4公开了一种具有卷帘轴的卷帘,通过证据4的附图可以看出,侧板100起到了限位的作用,防止其他物体与卷帘接触影响开合。与本专利的托盘实现的保护卷帘、不影响卷帘的收放的功能是一致的。证据1的侧板100实现承托的作用也是可以预期的。为进一步保护卷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具有类似卷帘结构的相近领域寻求技术手段。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六)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或3或5或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一种登机桥卷帘收紧装置还包括顶座和底座,所述顶座位于圆厅顶板的上方并与圆厅顶板固定连接,所述底座位于圆厅底板的下方并与圆厅底板固定连接,所述顶座、底座内均设有轴承,所述上连接轴的上端穿过圆厅顶板经轴承与顶座相连接,所述下连接轴的下端穿过圆厅底板经轴承与底座相连接。设置顶座和底座,调整顶座、底座的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适应性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七)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上连接轴、顶座上均开设有横向设置的供锁紧螺栓穿过的通孔,所述锁紧螺栓穿过顶座和上连接轴上的通孔与螺母螺纹连接。在已经公开了证据1的心轴可以与轴承连接从而对扭簧进行预紧的情况下,扭簧已经预紧后,需要对心轴固定是显而易见的。使用锁紧螺栓和螺母配合实现锁止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且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八)权利要求9、10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底座的下端设有高度调节螺栓,所述底座的底部端面上沿轴向设有螺纹孔,所述高度调节螺栓与螺纹孔螺纹连接且穿过螺纹孔抵在下连接轴的底部。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2或3或5或6或8或9,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上连接轴的顶端固定有吊环。为了能够调节本专利产品的高度以及方便吊装装配,设置高度调节螺栓和吊环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安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安泰空港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山东安泰空港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100元,无需退还,无需补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