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之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可喜涂料有限公司、北京奥之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执保5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可喜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8264320T。
法定代表人:金淑花,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8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43304144T。
法定代表人:白忠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229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 道 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