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328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
法定代表人包朝阳,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平,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经贸国际大厦1306-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3502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某罚[2018]36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9月2日以提供材料不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文土资罚[2018]36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贾芝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