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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5914号之二
原告: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306-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3502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威,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霞,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铭翔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蒿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BF6YE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想想,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铭翔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绍兴市上虞铭翔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