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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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1332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霞,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350278,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306-1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增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凡全,男,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青田县人民政府瓯南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597244103H,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景云小区1幢1号。
责任人:王雷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彬,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王凡全、青田县人民政府瓯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凡全立即向原告支付奖金33415元。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亦未加重被告负担,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王凡全、青田县人民政府瓯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伟芬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周妍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