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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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3997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6日,汉族,务工,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
被告:王品欣,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青田县。
被告:詹美珍,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
被告: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350278,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306-1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增钢,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王品欣、***、詹美珍、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赖骏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洪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