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328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经贸国际大厦1306-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3502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某罚[2018]36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9月2日以提供材料不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文土资罚[2018]36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