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5480号
申请人: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88851H,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
法定代表人:周月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云飞,江苏法知德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01955150L,,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法定代表人:夏胜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6万元,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请求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万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瑞芳
人民陪审员 戴 静
人民陪审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