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湖路312-3号。 法定代表人:周月怀,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字第034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履行常州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034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276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500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