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6470号
原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88851H,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东环二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周月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927679N,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科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万政,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传唤原告于2022年7月7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万政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902元(已经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