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9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88851H,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东环二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周月怀。
关于***与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66.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