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9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88851H,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东环二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周月怀。 关于***与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武劳人仲案字[2021]第18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武劳人仲案字[2021]第1841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