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82诉前调书11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乡坝场村4社38号。身份证号码:513025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人民西路金粟福地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月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该案推送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后,本院特邀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了诉前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均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774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金粟福地小区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8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条,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7742元,于2022年8月10日前全部付清;
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 龙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