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国药新产(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5663号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药新产(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国药新产(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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