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国药新产(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5663号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药新产(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国药新产(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