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广电信有限公司与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广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46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家庄甲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广电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2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广电信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中广电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但是其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广电信有限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中广电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广电信有限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205室,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中广电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广电信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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