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1529号
原告:天帝建设(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44。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帝建设(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20年6月5日下午14:45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天帝建设(广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按原告天帝建设(广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帝建设(广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2118元[原告天帝建设(广东)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天帝建设(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