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

常州名家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执327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名家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邹区灯具城西区8幢1号)。
法定代表人:朱兰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华,该公司常州市钟楼区邹区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安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名家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5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常州名家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61000元,该款分别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81000元。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付款,被告自愿另行承担违约金2万元;原告可就181000元的未付款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经支付原告)。三、原告常州名家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名下若干银行帐户(冻结到期日2020年10月12日),零星存款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审理中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名下苏D×××××号车辆(查封到期日2020年11月15日),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位于丹阳市界牌镇安乐工业园内的不动产(丹房权证界牌字第××号,查封到期日2023年4月20日),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无车辆登记;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5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笑   一
审 判 员  张      燕
审 判 员  丁      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晗珺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