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马鸯,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王爱国,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鸯、王爱国、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京谏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6年1月18日支付原告3.7万元(该3.7万元含利息5000元、律师费4000元、诉讼费、保全费2000元、借款本金26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74000元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原告***5万元,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6年7月30日前还清全部余款74000元及利息;被告按实际本金余额自2016年2月起每月18日前按原约定利息月息2%支付给原告;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上述还款计划支付本金和利息,则视为剩余债务全部到期,被告应额外补偿给原告5万元,原告可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被告***、马鸯、王爱国、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马鸯、王爱国、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鸯、王爱国、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鸯银行存款40099.3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吴建平
审判员  施纪怀
审判员  丁晓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神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