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执36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
负责人:张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才,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9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马鸯,女,1987年2月25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邓北,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马鸯、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716290.88元,利息2377.78元,截至2017年9月11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合计1018202.81元,此后逾期利息、复利按逾期利率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支付律师费80150元。三、**、马鸯、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案件受理费52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520元同,由***、**、王鸯、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606元由***、**、王鸯、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2019年3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牌号为苏L×××××车辆(查封期限2年,未实际控制),于2019年3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界牌镇安乐工业园内房屋(查封期限3年,本院已函告首查封丹阳法院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纪怀
审判员  王 欣
审判员  丁晓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