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

丹阳市五星村经济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执5469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五星村经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忠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志平,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阳市五星大海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15815-1,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阳市后巷镇南谷庄园,住所地:丹阳市。
经营者:朱卫国,男,汉族,1955年10月9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朱卫国,男,汉族,1955年10月9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孙锁英,女,汉族,1954年11月9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丹阳市银兰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46817-1,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3月7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普利斯达模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80634-6,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纪明,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陆建美,女,汉族,1965年9月3日生,常州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68926-1,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志芳,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陈慧琴,女,汉族,1962年9月13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朱云飞,男,汉族,1981年2月9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吴丹平,女,汉族,1984年12月11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五星村经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五星大海电器有限公司、丹阳市后巷镇南谷庄园、朱卫国、孙锁英、丹阳市银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普利斯达模塑有限公司、陈纪明、陆建美、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王志芳、陈慧琴、朱云飞、吴丹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1民初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俊辉
审判员  虞 韵
审判员  沙军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应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