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普利斯达模塑有限公司、某某等保证、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执恢2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普利斯达模塑有限公司、**、陈纪明、陆建美、丹阳市五星大海电器有限公司、朱卫国、孙锁英、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王志芳、陈惠琴、丹阳市银兰包装有限公司、张广仁、柳守兰、江苏锦森缆线科技有限公司、陈雯、朱梁、丹阳市界牌镇高盛昌汽配厂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7)苏119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丹阳市界牌新村42幢1单元1001室房地产,该房产有抵押,抵押债权本金180万元,属于无益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愿处置;查封朱卫国名下位于钟发小区9-2-301室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朱卫国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暂缓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丹阳市界牌镇安乐工业园内房产,轮候查封丹阳市五星大海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后巷镇××村房地产;轮候查封王志芳名下苏L×××××号机动车、张广仁名下苏L×××××号机动车,但未实际扣押;轮候查封陈雯名下苏L×××××号机动车,并已进行司法拍卖,拍卖价款已经分配完毕。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要求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119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平波 审 判 员  陈萍萍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书 记 员  陈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