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8769号
原告:北京海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镇罗营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马连友,董事长。
被告:***,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段霞,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北京鑫海博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一街12号院2号楼9层1005。
法定代表人:渠红岩。
原告北京海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霞、北京鑫海博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海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何杨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