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335号
原告:***,男,195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顺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22J5R1XM,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新镇东路36-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娟,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0653461L,住所地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东台市顺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