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省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156号 申请人:***,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分公司,住所地**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新建村***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分公司、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51,65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分公司、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1,65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