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156号
申请人:***,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分公司,住所地**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新建村***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分公司、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51,65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分公司、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1,65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